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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靳某某与被告邯郸市公安局邯山区分局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靳某某
周海滨(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
邯郸市公安局邯山区分局

原告靳某某,邯郸市复兴区金菊建筑装饰材料经销处个体业主。
委托代理人周海滨,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公安局邯山区分局,住所地邯郸市陵园路49号。
法定代表人陈中清,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靳某某与被告邯郸市公安局邯山区分局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靳某某于二0一四年二月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靳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6元由原告靳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靳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6元由原告靳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素辉

书记员:林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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