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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靖某某、王某某与被告潘某某、保定冀某航空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靖某某
王建波(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潘某某
保定冀某航空服务有限公司

原告靖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雄县。
委托代理人王建波,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雄县。
委托代理人王建波,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
被告保定冀某航空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艳昌,该公司经理。
原告靖某某、王某某与被告潘某某、保定冀某航空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靖某某、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00元,由原告靖某某、王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靖某某、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00元,由原告靖某某、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刘子勋
审判员:常忠学
审判员:刘山林

书记员:郭智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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