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某某
王建波(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潘某某
保定冀某航空服务有限公司
原告靖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雄县。
委托代理人王建波,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雄县。
委托代理人王建波,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
被告保定冀某航空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艳昌,该公司经理。
原告靖某某、王某某与被告潘某某、保定冀某航空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靖某某、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00元,由原告靖某某、王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靖某某、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00元,由原告靖某某、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刘子勋
审判员:常忠学
审判员:刘山林
书记员:郭智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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