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某某
王建波(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保定冀某航空服务有限公司
王艳国(河北昊正律师事务所)
原告靖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雄县。
委托代理人王建波,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雄县。
委托代理人王建波,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冀某航空服务有限公司。
负责人贾艳昌,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艳国,河北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靖某某、王某某与被告保定冀某航空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靖某某、王某某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靖某某、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靖某某、王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靖某某、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靖某某、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常忠学
书记员:郭智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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