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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靖某某与被告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靖某某
王钊(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
池某某
池洪成(河北德汇律师事务所)

原告靖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承德市。
委托代理人王钊,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市民,住承德市。
委托代理人池洪成,河北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靖某某与被告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靖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104.00元,减半收取8552.00元,保全费5000.00元,合计13552.00元,由原告靖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靖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104.00元,减半收取8552.00元,保全费5000.00元,合计13552.00元,由原告靖某某负担。

审判长:孙爱权
审判员:刘树军
审判员:张艳楠

书记员:程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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