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县泽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段作如(河北精忠致远律师事务所)
郑国琴
原告青县泽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哲军,职务经理。
机构代码证号:56738516-7。
委托代理人段作如,河北精忠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国琴,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王颜
书记员:倪世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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