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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霍某某与被告张某某、邢台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霍某某
樊付强(河北正邦律师事务所)
霍志辉
张某某
邢台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孙运景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纪杰琼
王春芳

原告霍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任县人,农民,现住任县。
委托代理人樊付强,河北正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霍志辉,现住任县邢湾镇孙家庄村,系霍某某之子,一般代理。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隆尧县人,司机,现住现住隆尧县。
被告邢台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中兴大街26号,组织机构代码:10723025-2。
法定代表人路士尊,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运景,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中华大街16号,组织机构代码:73870328-X。
负责人李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纪杰琼,该公司法律顾问,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王春芳,该公司法律顾问,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霍某某与被告张某某、邢台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霍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6元,由原告霍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霍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6元,由原告霍某某负担。

审判长:赵秀霞

书记员:马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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