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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雄县龙湾镇道务四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杨三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雄县龙湾镇道务四村民委员会
高立柱(河北高立柱律师事务所)
杨三多
周贺林(河北惠通律师事务所)

原告雄县龙湾镇道务四村民委员会。
主要负责人:杨炳良,农民,住雄县龙湾镇道四村。
委托代理人:高立柱,律师,河北高立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三多,男,196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中国,农民,住雄县龙湾镇道四村。
委托代理人:周贺林,律师,河北惠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雄县龙湾镇道务四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杨三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雄县龙湾镇道务四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雄县龙湾镇道务四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吴鹤翔
审判员:王会平
审判员:罗建生

书记员: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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