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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雄县雄州镇望驾台村49户承包户与被告孙某某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雄县雄州镇望驾台村49户承包户。
代表人李玉槐。
代表人梁锟孚。
委托代理人高颖,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颖,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雄县雄州镇望驾台村49户承包户与被告孙某某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吴鹤翔 审判员  罗建生 审判员  王会平

书记员: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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