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雄县雄州镇望驾台村49户承包户。
代表人李玉槐。
代表人梁锟孚。
委托代理人高颖,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颖,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雄县雄州镇望驾台村49户承包户与被告孙某某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吴鹤翔 审判员 罗建生 审判员 王会平
书记员: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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