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雄县长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超,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高立柱,河北高立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瑞香,河北高立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雄县北沙口乡东留官营村。
原告雄县长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某、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张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雄县长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告张某某、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94元,减半收取297元,由原告雄县长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金卫东
审判员 翟文志
审判员 高建平
书记员:化丹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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