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原告雄县立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石某某奥某医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雄县立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张瑞香(河北高立柱律师事务所)
高立柱(河北高立柱律师事务所)
石某某奥某医药有限公司

原告:雄县立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申禧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瑞香,河北高立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立柱,河北高立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某某奥某医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贵敏。
原告雄县立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石某某奥某医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雄县立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石某某奥某医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雄县立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雄县立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石某某奥某医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3元,由原告雄县立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雄县立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雄县立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石某某奥某医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3元,由原告雄县立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卫红

书记员:化丹林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