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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雄县立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霸州市三鑫钢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雄县立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雄县塑料包装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8601140607B。
法定代表人申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秋龙,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霸州市三鑫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霸州市信安镇东门。
法定代表人陈跟生,经理。714。

原告雄县立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霸州市三鑫钢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雄县立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何秋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霸州市三鑫钢管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雄县立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自2016年始,有业务往来,原告供给被告塑料袋。2018年9月20日经双方对账,截止到2018年8月31日,被告未付原告货款金额为588455.2元,被告为原告出具对账单。事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绝偿还货款。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货款588455.2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9月20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日至)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依法送达起诉书副本后,被告霸州市三鑫钢管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2016年开始发生业务关系,原告供给被告塑料袋。双方通过QQ联系,确定塑料袋的种类、规格、数量,原告生产完毕后送至被告处,由被告的库管接收后签字。被告通过银行转账偿还了部分货款。截止2018年8月31日,被告未付原告货款金额为588455.2元,双方于2018年9月20日对账后签订对账单一份。此款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付。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对账单一份、QQ上被告发给原告的采购合同、中国银行收款回单一张、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清单一份及本案庭审笔录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霸州市三鑫钢管有限公司欠原告雄县立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货款588455.2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应当偿还原告。原告请求被告自2018年9月20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霸州市三鑫钢管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霸州市三鑫钢管有限公司偿付原告雄县立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货款588455.2元,并自2018年9月20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利息,至履行完毕止。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42元,由被告霸州市三鑫钢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鹤翔

书记员: 王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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