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县泽某某钢制品有限公司
王建波(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
孟庆山
李某
原告:雄县泽某某钢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庆祥。
委托代理人:王建波,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孟庆山,公司销售经理。
被告:李某,男,成年,高碑店市白沟镇许场村人。
原告雄县泽某某钢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雄县泽某某钢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6元,减半收取173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雄县泽某某钢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6元,减半收取17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金卫东
审判员:高建平
审判员:赵占军
书记员:刘宇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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