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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雄县泽某某钢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雄县泽某某钢制品有限公司
王建波(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
孟庆山
李某

原告:雄县泽某某钢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庆祥。
委托代理人:王建波,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孟庆山,公司销售经理。
被告:李某,男,成年,高碑店市白沟镇许场村人。
原告雄县泽某某钢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雄县泽某某钢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6元,减半收取173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雄县泽某某钢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6元,减半收取17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金卫东
审判员:高建平
审判员:赵占军

书记员:刘宇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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