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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雄县欣华瑞塑胶公司与被告北京润达顺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雄县欣华瑞塑胶有限公司
高立柱(河北高立柱律师事务所)
北京润达顺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张克辉

原告:雄县欣华瑞塑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敬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立柱,河北高立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润达顺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克辉,总经理。
被告:张克辉,男,198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雄县大营镇甄码村16区025号。
原告雄县欣华瑞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华瑞公司)诉被告北京润达顺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达公司)、被告张克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占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高立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润达公司、被告张克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润达公司在原告处定作气泡膜并欠款188900元未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理应给付,未按时给付,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被告润达公司为自然人独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  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被告张克辉未提交证据证实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且被告张克辉曾用自己个人的银行卡偿还原告欠款,故被告张克辉应对被告润达公司的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润达公司、被告张克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  、第四十四条  、第一百零七条  、第二百五十一条  、第二百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润达顺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雄县欣华瑞塑胶有限公司欠款1889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2015年1月10日起计付至款付清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货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张克辉对上述欠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39元,由二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润达公司在原告处定作气泡膜并欠款188900元未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理应给付,未按时给付,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被告润达公司为自然人独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  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被告张克辉未提交证据证实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且被告张克辉曾用自己个人的银行卡偿还原告欠款,故被告张克辉应对被告润达公司的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润达公司、被告张克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  、第四十四条  、第一百零七条  、第二百五十一条  、第二百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润达顺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雄县欣华瑞塑胶有限公司欠款1889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2015年1月10日起计付至款付清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货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张克辉对上述欠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39元,由二被告承担。

审判长:赵占军

书记员:化丹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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