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雄县欣亚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雄县李林庄。
法定代表人:王凯,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国会,河北惠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住所,邯郸市邯山区中华南大街243号。
负责人:王卫峰,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郝爱国,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雄县欣亚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梅花管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所有与合同执行有关的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将该争议交至邯郸仲裁委员会仲裁”即双方约定了仲裁条款。即双方若发生争议,应交邯郸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现原告起诉至法院,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驳回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雄县欣亚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金卫东
书记员:化丹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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