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雄县欣亚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凯,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国会,河北惠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剑宇,董事长。
原告雄县欣亚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雄县欣亚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雄县欣亚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雄县欣亚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6元,由原告雄县欣亚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建平
书记员:刘宇丹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