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原告雄县朱各庄乡陈家台村委会诉被告李老某、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雄县朱各庄镇陈家台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福利,男,主任。委托代理人:高立柱,河北高立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河北省雄县朱各庄镇陈台村1区***号,身份证号1306381994********。被告:李老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河北省雄县陈台村,身份证号1324341953********。

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翟文志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高立柱,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老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雄县朱各庄镇陈家台村民委员会诉称,2016年4月28日,被告李某某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0元,还款期限为2017年4月28日,借款利息为月息12‰(即月息一分二)。被告李老某自愿为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为借款到期两年内,如被告逾期还款或逾期给付利息,按逾期给付金额自逾期之日起至还清时止,在利息的基础上加收利息50%的加息。2015年4月28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该款本金至今未还,未按约定给付利息,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连带给付借款本金40000元。2、被告连带给付利息及逾期付款利息和加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李某某辩称,对原告起诉的事实我均没有异议。借的钱我肯定得还。只是我现在没有钱偿还。被告李老某在本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后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8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李某某向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用于购料及流动资金周转,借款期限自2016年4月28日至2017年4月28日,借款月利率为12‰,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借款到期利随本清,结息日每月20日,违约责任:逾期未偿还借款本金的,对逾期未还的贷款额,按合同利率记收利息的基础上另记收合同利率50%的加息。被告李老某对被告李某某的上述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复利、加息、违约金,赔偿及原告依法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保证期间为本合同项下借款到期之次日起两年。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给付了被告李某某借款本金40000元,被告李某某按合同的约定偿还利息至2016年8月。此后借款本息被告一直未能偿还。2018年1月4日原告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原告提交的借款合同、借条证实。

本院认为,本院立案案由是借款合同纠纷。在本案中,被告雄县朱各庄镇陈家台村民委员会,并非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金融机构,其与本村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资金通融行为属于民间借贷关系,本案应定为民间借贷纠纷。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均应按合同约定,诚实、全面履行。原告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后,被告应依约履行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现被告未能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二被告连带给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被告李老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雄县朱各庄镇陈家台村民委员会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到期利息及自2017年7月份开始的逾期付款利息和加息到还清日止。二、被告李老某对上述借款本息及加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李某某、李老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翟文志

书记员:化丹林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