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县昝某某东河岗村民委员会
何秋龙(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原告雄县昝某某东河岗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赵月忠,该村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何秋龙,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成年,河北省雄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雄县昝某某东河岗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李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雄县昝某某东河岗村民委员会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雄县昝某某东河岗村民委员会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雄县昝某某东河岗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雄县昝某某东河岗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雄县昝某某东河岗村民委员会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雄县昝某某东河岗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雄县昝某某东河岗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长:陈立军
书记员:刘佳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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