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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雄县昝某某东河岗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延大明、延某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雄县昝某某东河岗村民委员会
闫文华(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
延大明
延国瑞
延某某

原告雄县昝某某东河岗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赵月忠,系该村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闫文华,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大明(又名延金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雄县昝某某东河岗村人。
委托代理人延国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雄县昝某某东河岗村人,系延大明之子。
被告延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雄县昝某某东河岗村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雄县昝某某东河岗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延大明、延某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雄县东河岗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雄县昝某某东河岗村民委员会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雄县昝某某东河岗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28元减半后收取1214元,由原告雄县昝某某东河岗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雄县昝某某东河岗村民委员会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雄县昝某某东河岗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28元减半后收取1214元,由原告雄县昝某某东河岗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长:李友弟
审判员:陈立军
审判员:张德桥

书记员:唐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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