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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雄县新天华塑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庞小臣、杜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雄县新天华塑业有限公司
高立柱(河北高立柱律师事务所)
雄县新天华塑业有限公司与
庞小臣
杜书
张国华(雄县国华法律服务所)
庞小臣、杜书

原告:雄县新天华塑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志强。
委托代理人:高立柱,河北高立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庞小臣,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雄县张岗乡韩庄村人。
被告:杜书
燕,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雄县张岗乡韩庄村人。
以上二
被告
委托代理人:张国华,雄县国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雄县新天华塑业有限公司与
被告庞小臣、杜书
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雄县新天华塑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2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雄县新天华塑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赵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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