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雄县新东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雄县昝岗镇昝西村。法定代表人:龚文阁。委托代理人:高立柱,河北高立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某万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某市曹妃甸工业区综合保税区。法定代表人:贾瑞银。被告: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2号。法定代表人:姚自然。
原告雄县新东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某万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原告雄县新东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唐某万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雄县新东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雄县新东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唐某万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65元,保全费3620元,由原告雄县新东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宏杰
书记员:刘宇丹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