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雄县大营镇文家营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文树峰,该村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双寅,河北惠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立强,河北惠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月,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雄县人。
委托代理人张瑞香,河北高立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雄县大营镇文家营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李某月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雄县大营镇文家营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庞永生 审判员 李彩华 审判员 田三强
书记员:马紫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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