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雄县北方流延复合包装厂。法定代表人邓春江,该厂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闫文华,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佳信达欣艺术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雅琴,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雄县北方流延复合包装厂与被告北京佳信达欣艺术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原告雄县北方流延复合包装厂于2018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雄县北方流延复合包装厂自愿撤回起诉,属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雄县北方流延复合包装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罗建生
书记员: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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