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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雄县农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雄县华诺塑业有限公司、雄县程某塑业包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张文英
常志刚
雄县华诺塑业有限公司
雄县程某塑业包装有限公司
李双寅(河北惠通律师事务所)

原告: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张同岭,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文英,该社职员。
委托代理人:常志刚,该社职员。
被告:雄县华诺塑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增辉,总经理。
被告:雄县程某塑业包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景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双寅,河北惠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雄县华诺塑业有限公司、雄县程某塑业包装有限公司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973元,减半收取20486.5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25486.5元,由原告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973元,减半收取20486.5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25486.5元,由原告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长:金卫东
审判员:高建平
审判员:赵占军

书记员:化丹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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