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雄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负责人常二江。
委托代理人张瑞香,河北高立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志强,男,1989年9月20日出生,住高碑店市。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市西城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财险北京市西城支公司)。
原告雄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与被告冯志强、太平财险北京市西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常忠学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瑞香,被告冯志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太平财险北京市西城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3日,被告冯志强驾驶京AP4016号货车在雄县旅游路挂到电线导致电线杆折断,砸在原告所有的测速监控设备上,造成该设备损坏。该设备损失值经雄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为55500元。该交通事故经雄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冯志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冯志强驾驶的肇事车在被告太平财险北京市西城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华安财险北京分公司投保了3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经本院依法主持调解,华安财险北京分公司已赔偿原告上述损失40125元。
上述事实,有雄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雄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书,本院的开庭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对雄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双方当事人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冯志强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其驾驶的肇事车在被告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故原告损失应依法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100%的责任比例赔偿。原告的监控设备损失值55500元由雄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本院予以认定,其中2000元应由被告太平财险北京市西城支公司赔偿。被告太平财险北京市西城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相关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西城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2000元。此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诉讼费594元,由被告冯志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常忠学
书记员:郭智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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