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雄县亿顺达服装辅料厂。
负责人:李永强。
委托代理人:韩立强。河北惠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思创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雄县亿顺达服装辅料厂诉被告北京思创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雄县亿顺达服装辅料厂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思创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雄县亿顺达服装辅料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雄县亿顺达服装辅料厂撤回对被告北京思创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8元,由原告雄县亿顺达服装辅料厂负担。
代理审判员 赵占军
书记员:化丹林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