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雄县万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永生。地址:雄县金三角经济开发区试验区112线路南。委托代理人:刘俊才,河北达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仁寿县。现住高碑店市。
原告雄县万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彭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6日立案。原告雄县万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雄县万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雄县万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92元,由原告雄县万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子勋
书记员:郭智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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