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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雄县万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彭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雄县万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永生。地址:雄县金三角经济开发区试验区112线路南。委托代理人:刘俊才,河北达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仁寿县。现住高碑店市。

原告雄县万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彭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6日立案。原告雄县万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雄县万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雄县万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92元,由原告雄县万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子勋

书记员:郭智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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