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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隽旭东与被告揣果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隽旭东,男,1980年7月27日生,汉族,唐山市开平区欧亚信鸽养殖中心训鸽员,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
委托代理人:袁英杰,唐山市路南区女织寨润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揣果东,男,1978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迁西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曹雪芹东大街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18049669786。
负责人:李磊,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牛晨璟,河北祝瑞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隽旭东与被告揣果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孟维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隽旭东的委托代理人袁英杰,被告人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牛晨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揣果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22日10时许,赵乃成驾驶冀B×××××号小型轿车在新××国道××由北向东左转弯时,与揣果东驾驶的由南向北行驶的冀B×××××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赵乃成及冀B×××××号小型轿车乘车人隽旭东受伤。经唐山市交警六大队出具唐公交认字[2016]第05129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乃成与揣果东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乘车人隽旭东无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隽旭东被送往唐山市人民医院住院7天,被诊断为右侧第12肋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等。花去医疗费15183.59元,住院期间由工友刘洪波护理。二人均系唐山市开平区欧亚信鸽养殖中心职工。遵医嘱原告出院后休息1个月。另查明,冀B×××××号车车主为揣果东,其为该车于2015年11月30日在人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3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审理中,赵乃成同意将交强险限额让给隽旭东优先使用。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来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50345.19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交通事故证明书、揣果东车辆行驶证及驾驶证、隽旭东的住院病历、住院费票据、用药明细、保单2份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益及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利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受害人的损失侵权人应当进行赔偿。本案被告揣果东与赵乃成之间的责任比例本院确定为5:5。被告揣果东应承担交强险外50%的赔偿责任。因事故车辆投有保险,故人保公司应在第三者责任险保额范围内承担50%赔偿责任。原告隽旭东的损失经本院核查如下:医疗费为15183.59元,误工费参照河北省文化体育娱乐业标准每年52781元计算37天,为5350.5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每天40元计算7天为280元,护理费按照河北省文化体育娱乐业标准每年52781元计算7天,为1012.27元,交通费本院参照其住院、出院、复查的次数,酌情支持200元。为保护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隽旭东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5350.57元,护理费1012.27元,交通费200元,以上合计16562.84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赔偿原告隽旭东医疗费5183.59元,主院伙食补助费280元,合计5463.60元的50%为2731.80元。
三、驳回原告隽旭东对被告揣果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4元,减半收取152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孟维艳

书记员:王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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