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隋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男,汉族,住黑龙江省虎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有利,黑龙江曦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女,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有利,黑龙江曦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韩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男,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有利,黑龙江曦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虎林市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虎林市虎林镇曙光街道邮政委(铁北路)。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长。
被告:边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男,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被告:刘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男,汉族,住黑龙江省虎林市。
原告隋某某、李某某、韩某某与被告虎林市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边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隋某某、李某某、韩某某刚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虎林市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边某某、刘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隋某某、李某某、韩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隋某某、李某某、韩某某撤回对被告虎林市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边某某、刘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9120元,减半收取19560元,由原告隋某某、李某某、韩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玉影 代理审判员 王 薇 代理审判员 李 欣
书记员: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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