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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隋某某与被告隆化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姚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隋某某
鲁文婧(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
隆化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
姚某某

原告:隋某某,住隆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文婧,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隆化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住所地隆化县隆化镇下洼子汽配城西北口。
负责人:姚某某。
职务:校长。
被告:姚某某,隆化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
负责人,住隆化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隋某某与被告隆化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姚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隆化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姚某某已向原告支付了工资,故原告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7元,减半收取269元,由原告隋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7元,减半收取269元,由原告隋某某负担。

审判长:黄爱湘

书记员:孙明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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