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化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贺永成(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
隆化县矿山局供销公司破产清算组
原告隆化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法定代表人静文忠,局长。
委托代理人贺永成,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隆化县矿山局供销公司破产清算组。
负责人夏俊超,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隆化分所律师。
关于原告隆化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与被告隆化县矿山局供销公司破产清算组房屋确权一案,因原告要求协商解决,故于2013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长:徐岩波
审判员:王玉珉
审判员:刘树国
书记员:姜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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