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原告隆化县中医院诉被告王富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隆化县中医院
刘建民
高殿民(北京普贤律师事务所)
王富民

原告:隆化县中医院,住所地承德市隆化县隆化镇西环城大街汽车站南侧。组织机构代码证:40211154-7。
法定代表人:梁瑞阁,职务:院长。
委托代理人:刘建民,该医院总务科科长,住隆化县。
委托代理人:高殿民,北京市普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富民,户籍地隆化县,现住隆化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隆化县中医院诉被告王富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隆化县中医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由院长决定免交。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隆化县中医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由院长决定免交。

审判长:郭英杰

书记员:李伟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