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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隆化县中医院诉被告吴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隆化县中医院,住所地承德市隆化县。
法定代表人:梁瑞阁,职务:院长。
委托代理人:刘建民,该医院总务科科长,住隆化县。
委托代理人:高殿民,北京市普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户籍地隆化县,现住隆化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隆化县中医院诉被告吴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隆化县中医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由院长决定免交。

审判员 郭英杰

书记员: 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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