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陶某,女,满族,农民,现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大民镇
委托代理人杜永奎,公民身份号码xxxx,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农民,现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北疆雅苑17号楼4单元401室。
委托代理人何玉扬,黑龙江百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大民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大民村。
法定代表人孙玉君,该村村长。
委托代理人陈岩,黑龙江华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涛,男,汉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大民村村民委员会书记,现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大民村5组。
原告陶某与被告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大民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某的委托代理人何玉杨、杜永奎,被告齐齐哈尔大民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陈岩、刘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陶某与杜永峰系夫妻关系,均系大民村村民,二人育有一女杜红岩,杜永峰的父母早已去世,2014年7月份杜永峰去世,2016年7月份杜红岩去世。原告主张1997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原告一家9口人共分得土地3.6亩,被告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大民村村民委员会非法收回原告的承包地,故向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2016年4月19日,经齐龙农仲字(2016)第1号仲裁裁决书驳回原告陶某的仲裁申请。2016年5月12日,原告陶某起诉至本院,要求被告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大民村村民委员会给付原告3.6亩土地的补偿款305,425.53元及50个月的利息48,995.00元。
本院认为,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原告陶某主张其二轮承包分配所得的3.6亩土地,并未提供土地承包合同及土地证等相关证据,且土地台账无记载,因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承包了3.6亩的土地,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陶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616.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曹玉红 代理审判员 韩倩茹 人民陪审员 李 静
书记员:李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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