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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陶某某与被告河北城德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陶某某
王树国(河北王树国律师事务所)
河北城德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

原告:陶某某,住隆化县。电话:186XXXXXXXX。
委托代理人:王树国,河北王树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城德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县隆化镇。
法定代表人:李洪秀,河北城德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某与被告河北城德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陶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陶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钱宝莲

书记员: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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