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原告陶中华与被告金双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陶中华
李双寅(河北惠通律师事务所)
金双某
郭文利(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

原告陶中华。
委托代理人李双寅,河北惠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双某。
委托代理人郭文利,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陶中华与被告金双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中华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双寅,被告金双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文利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农民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原告陶中华主张被告金双某暂时代耕其王台道4.4亩土地,因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且被告金双某予以否认,小步村村委会亦证明小步村土地账“户主金双某”页“姓名填写错误,实际是前村委会承包给了金双印”,故本院不予采信。金双印亦承认从小步村村委会承包本案诉争土地并耕种至今。综上,被告金双某作为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  第三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陶中华对被告金双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农民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原告陶中华主张被告金双某暂时代耕其王台道4.4亩土地,因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且被告金双某予以否认,小步村村委会亦证明小步村土地账“户主金双某”页“姓名填写错误,实际是前村委会承包给了金双印”,故本院不予采信。金双印亦承认从小步村村委会承包本案诉争土地并耕种至今。综上,被告金双某作为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  第三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陶中华对被告金双某的起诉。

审判长:薛永辉
审判员:王会平
审判员:罗建生

书记员:李丽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