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鑫混凝土有限公司
王庆全(陕西赛达律师事务所)
夏连艳(陕西赛达律师事务所)
西安三建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陕西中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辛王路9号。注册号610000100079869。
法定代表人董军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庆全,陕西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夏连艳,陕西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三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环城南路98号。注册号610100100110231。
法定代表人朱晓忠,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中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三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中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4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本院退还原告2425元,原告自行负担2424元。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中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4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本院退还原告2425元,原告自行负担2424元。
审判长:王琦
审判员:马建青
审判员:樊魁元
书记员:叶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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