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
庄钦坤(黑龙江齐齐哈尔铁锋区光荣法律服务所)
王某某
姚爱武(黑龙江姚爱武律师事务所)
朱某某
董春英(黑龙江齐齐哈尔龙沙区民航法律服务所)
原告陈某某,男,198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委托代理人庄钦坤,齐齐哈尔铁锋区光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某,男,196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委托代理人姚爱武,黑龙江姚爱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某,男,198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委托代理人董春英,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民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朱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长:郑玉杰
书记员:张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