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释国强,襄阳市樊城区中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襄阳思某某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某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新风路9号。
法定代表人姜平,思某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芦进,湖北元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思某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王海清
书记员: 刘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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