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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住所地齐齐哈尔市。
委托代理人王月民,黑龙江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英英(原告母亲),住所地铁锋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卜奎南大街138号。
法定代表人姜兴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雅欣,黑龙江尔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喜庆路26号00单元01层0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30859929-9。
负责人刘晨,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助国,黑龙江普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下文简称移动公司齐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下文简称铁塔公司齐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被告铁塔公司齐分公司于2016年3月25日申请对移动通信基站电磁辐射环境检测,本院依法进行了委托,但在2016年6月30日铁塔公司齐分公司放弃了鉴定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月民、杜英英,被告移动公司齐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雅新、被告铁塔公司齐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助国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移动通信基站是否应该拆除?本院认为移动通信基站虽然推动了通信事业的发展,有利于居民使用通信网络,有一定的公益性,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在民用建筑物上附挂电信线路、小型天线、移动通信基站等设施,应当事先通知建筑物产权人或使用人,并支付相应费用。移动公司齐分公司在安装本案诉争基站时没有事先通知小区业主,也没有将基站环评报告在小区内进行公示,致使小区业主不同意不理解基站的建设和安装,故移动公司齐分公司在安装通信基站过程中存在过错。现铁塔公司齐分公司已将七楼屋顶的天线拆除,但在702号房屋内的通信基站设施没有拆除,该基站设施的保养与运转是否对周围居民的健康造成影响,是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问题,该举证责任的承担应由铁塔公司齐分公司这样的专业单位承担更为合理,而原告作为一名普通公民,承担该专业性很强举证责任有一定的难度,现铁塔公司齐分公司未对通信基站的保养与运转符合环保要求提供证据。且702室房屋是民用住宅,而在其室内设立基站改变了房屋用途,而且未得到小区业主的同意,也应该予以拆除。原告主张基站的使用导致其家人生病,无法在自己住宅中居住,但其未向法院提交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证据,故本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被告主张基站已经过环评检测,但其检测报告是抽样检测的,没有具体对本案涉案基站的环评检测数据,证明力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拆除铁锋区齐铁地区东湖局宅警卫路0006栋04单元07层02号房屋内的移动通信基站;
二、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杰 审 判 员  王 昆 人民陪审员  张忠义

书记员:赵秋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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