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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王某某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陈某某
陈功朝(湖北仁贤律师事务所)
陈善贤(湖北仁贤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王某某

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九宫山镇富有村五组25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陈功朝,湖北仁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善贤,湖北仁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大路乡吴田村十二组。公民身份号码:xxxx。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大路乡吴田村十三组41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王某某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权,原告陈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权,原告陈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汪英舒

书记员:潘鑫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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