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雄县,,。委托代理人高立柱,河北高立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雄县,。被告孔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雄县,。
原告陈某某诉称,2013年12月28日,被告王某某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36000元,双方约定月息3分,还款日期为2015年12月27日,借款期限两年。如借款人到期不按时归还借款,借款人需向出借人支付违约金40000元。上述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为史书立,担保期限为借款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原告本金及利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违约金40000元及利息76000元(自2015年6月28日至2018年4月28日,按月息2分计算,以后利息顺延至还清之日);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院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后,被告王某某、孔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12月28日,被告王某某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3分,借款期限自2013年12月28日至2015年12月27日。被告王某某为原告出具了借据。双方约定,如不能按期足额归还借款,王某某应向陈某某支付借款本金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即40000元。史书立为上述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借款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借款后,被告王某某支付原告利息至2015年6月28日,此后利息及本金,被告未偿还原告。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按月息2分支付自2015年6月28日至2018年4月28日的利息。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史书立于2018年4月11日偿还原告利息60000元。原告自愿免除史书立的保证责任,本院准许原告撤回了对史书立的起诉。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追索违约金40000元。上述事实,有被告王某某签名的借据,王某某、孔某某户籍证明信及庭审笔录证实。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立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孔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王某某借原告款2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偿还原告。原被告约定月利率3分,现原告自愿按月利率2分主张借期内及逾期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二被告为夫妻关系,故被告孔某某依法应对此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某某、孔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孔某某连带清偿原告陈某某借款本金200000元、支付利息76000元(自2015年6月28日至2018年4月28日,按月利率2分计算,以后顺延至履行完毕止,扣减已支付的60000元),两项共计276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544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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