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女,1964年4月生,汉族,住雄县。
委托代理人赵书清,河北冀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男,1987年5月生,汉族,住雄县。
委托代理人赵书清,河北冀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1974年6月生,汉族,雄县雄州镇南菜园村人。
被告卢某某,女,1971年12月生,汉族,住保定市北市区。
委托代理人尚军,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某,男,1977年12月生,汉族,雄县张岗乡张庄村人。
原告陈某某、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卢某某、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赵书清,被告卢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尚军、被告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李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无法查清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陈某某、张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吴鹤翔 审判员 王会平 审判员 罗建生
书记员: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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