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雄县。委托代理人:韩立强,河北惠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海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雄县。
原告陈某与被告徐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6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闫肃
书记员:刘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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