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个体。
委托代理人栗志军,河北权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栗志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履行完出借义务后,被告理应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偿还借款,被告未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吴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陈某某偿还借款人民币5万元整。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吴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新洋 审 判 员 王文娟 人民陪审员 邱垚峰
书记员:马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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