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
陈龙(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
高云海
隆化鼎胜恒太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原告:陈某某,住隆化县。电话:138XXXXXXXX。
委托代理人陈龙,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云海,自由职业者,住隆化县。电话:139XXXXXXXX。
被告:隆化鼎胜恒太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县隆化镇。
代表人刘国清,经理。电话:158XXXX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高云海、隆化鼎胜恒太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5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由院长决定免交。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由院长决定免交。
审判长:张洪洋
书记员: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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