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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承德市双某某鑫汇通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陈某某
张宗辉(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
承德市双某某鑫汇通矿业有限公司

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河北省承德市。
委托代理人张宗辉,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德市双某某鑫汇通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某某。
法定代表人关东生,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承德市双某某鑫汇通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4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25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承德市双某某鑫汇通矿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承德市双某某鑫汇通矿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

审判长:孙爱权

书记员:高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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