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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某。
被告:王某某。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18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王某某偿还欠款6,000.00元;2.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被告在原告经营的福利彩票站购买彩票,共赊欠6,000.00元。2018年被告出具欠条,但至今未还,故诉至法院。
被告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4月4日,被告王某某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写明:“今欠陈某某现金人民币6,000.00元,从即日起每月偿还人民币2,000.00元,以前欠条作废。如违约法律起诉。欠款人王某某”。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2018年11月21日被告仅偿还1,000.00元,现尚欠原告5,000.00元。以上事实有欠条原件、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被告王某某为原告陈某某出具的欠据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王某某未按照约定期限偿还借款对本纠纷负有主要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承担诉讼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某某人民币5,000.00元。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25.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崔宏伟

书记员: 郭欣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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