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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某曾用名陈学斌,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科,陕西睿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晨,陕西睿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刘宝琳,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军,陕西赛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杰,临渭区站南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副书记。

原告陈某某因认为被告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政府下称临渭区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立案后,于2018年12月30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3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科、梁晨,被告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政府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军、曹杰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某诉称,2018年6月1日临渭区政府发布《渭南市临渭区关于实施临渭区沋河西岸南段棚户区综合改造项目的通知》,明确站南街道办事处负责该项目区域内的房屋土地征收工作,原告在李家堡五组承包的5.95亩土地包括在上述区域内。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2018年10月10日向被告邮寄了申请公开拆迁安置补偿的相关信息,包括:《征地批复》、《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一书四方案、《申请人地上附着物评估报告单及明细表》,然而,截止到2018年11月20日被告尚未向原告公开上述文件,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特诉至贵院,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公开:《征地批复》、《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一书四方案、《申请人地上附着物评估报告单及明细表》。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快递单,证明原告代理人邮寄给临渭区政府。2.查询单。2018年11月11日区政府门卫收。3.申请书,该申请书就是我们向被告区政府邮寄的申请书。
被告临渭区政府辩称,1、临渭区政府没有收到原告陈某某的申请,据我们所知,原告不是所申请的利害关系人,土地上的苗木是原告父亲陈秦川的。原告不是李家堡五组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合同。1994年8月原告父亲陈秦川与李家堡五组签订土地承包合同,陈秦川已经死亡,土地上的附属物等所有权人应是原告母亲,原告无权提出申请。陈秦川的合同是村组上提供的。陈学斌与村里签订的合同是拆迁的时候陈学斌提供的,不能证明其是合法的权利人。因此我们认为同一地块不能有两个承包人。根据集体经济组织法的规定,陈某某不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即便我们收到原告的申请也不会给原告进行答复。
经庭审质证,被告认为证据1.真实性认可,但是证明目的不认可。无法证明邮寄材料就是申请书。2.查询单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有异议,临渭区政府并未收到原告的申请。3.申请书真实性认可,但邮寄的材料是否为申请书无法证明。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能够证明原告向被告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10日,原告陈某某向被告临渭区政府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征地批复》、《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一书四方案、《申请人地上附着物评估报告单及明细表》等征地拆迁信息。原告陈某某提供的邮件查询单显示,被告的门卫于2018年10月11日接收了申请材料,被告至原告起诉前一直没有答复原告。

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书,且查询单显示被告的门卫于2018年10月11日已经接收,对该事实应予认定,被告辩称没有收到原告的申请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据此规定,对申请人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进行答复,是被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但被告在收到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答复,现原告诉请由被告履行公开信息职责,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政府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针对原告陈某某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司彦华
审判员 王洪池
审判员 王光耀

书记员: 李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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