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
许某某
张瑞香(河北高立柱律师事务所)
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雄县白洋街白洋家属院32号。
被告:许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雄县雄州路东段老北京快捷宾馆。
委托代理人:张瑞香,河北高立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卫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被告许某某委托代理人张瑞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许某某买卖合同欠款218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定,被告许某某应给付原告陈某某欠款21800元。被告未及时给付欠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被告许某某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6.15%标准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2014年7月14日原告主张权利起计算。被告许某某辩称订购30台康佳电视,只给付了20台,给付的数量不够,拖延了开业时间,造成了经济损失,及原告提供的康佳电视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原告应赔偿被告损失或应减少价款,因被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主张原告未给其开具购物发票,付款条件不成就的辩解意见,予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三十条 、第一百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许某某给付原告陈某某买卖合同欠款21800元并支付逾期未付款利息(利息于2014年7月14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15%计算)。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3元,由被告许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许某某买卖合同欠款218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定,被告许某某应给付原告陈某某欠款21800元。被告未及时给付欠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被告许某某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6.15%标准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2014年7月14日原告主张权利起计算。被告许某某辩称订购30台康佳电视,只给付了20台,给付的数量不够,拖延了开业时间,造成了经济损失,及原告提供的康佳电视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原告应赔偿被告损失或应减少价款,因被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主张原告未给其开具购物发票,付款条件不成就的辩解意见,予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三十条 、第一百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许某某给付原告陈某某买卖合同欠款21800元并支付逾期未付款利息(利息于2014年7月14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15%计算)。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3元,由被告许某某负担。
审判长:刘卫红
书记员:马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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