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李少卿,河北秦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龙满族自治县支公司。
委托代理人赵荣昊。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龙满族自治县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龙满族自治县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龙满族自治县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董晓勇 审判员 宋庆国 审判员 徐爱春
书记员:刘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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